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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学校名称管理办法

民办学校名称管理办法

关于民办学校名称的管理办法,根据提供的信息,以下是主要的要点:

民办学校名称组成

组成 :民办学校名称由“地名 + 字号 + 组织形式”三部分组成。

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:

地名:根据审批部门不同,可能冠以“西安”或“xx(区、县)”字样。

组织形式:根据办学层次,使用“学校”、“中学”、“高级中学”等字样。

营利性民办学校 :

名称必须体现“三个符合”: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、符合学校办学所在地、类型、层次要求、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。

名称应避免“五个不得”:不得误导家长或引发歧义、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或简称、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、不得使用“中国”等字样。

审批程序

普通小学至高级中学 :向所在地的区、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由区、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。

职业学校 :直接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

名称核准

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前,必须先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。

名称保护

经核准登记的民办学校名称受法律保护。

以上信息根据发布时间整理,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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